一、档案馆保存的档案,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,经济、科学、技术、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;涉及国防、外交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,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。
二、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、介绍信,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。台、港、澳同胞和华侨利用开放档案,须经大陆邀请单位、合作系统或接待系统介绍,提前三十天向档案馆提出申请,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,以及其它有关情况。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》办理。
三、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,须服从档案馆安排,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,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。利用中如损坏档案,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,或给予其它处理。
四、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,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,经馆长批准,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。可复制档案内容、数量,由档案馆酌情决定。
五、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,其公布权属于档案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,利用者摘抄、复制档案,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,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。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,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。
六、凡利用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编写的书刊或文件,均应向本馆赠送两套存档,以备查考。
七、需利用本馆馆藏档案出版档案史料或各种资料者,可采取与本馆合作的方式,共同编辑出版。
吉林市档案馆
2018年3月25日